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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华东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东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20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华东,家住徐州市泉山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沈建飞,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东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10月8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同月23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同日予以同意。2012年10月23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077-1号追加起诉书追加起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勋文、李斌、被告人张华东及其辩护人沈建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华东利用其担任慈溪太阳洲公司绍兴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吞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355125元、货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66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1年12月20日、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张华东利用其担任慈溪太阳洲公司绍兴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二次将从东莞市亿星电脑横机制造有限公司收取的货款合计人民���89600元占为己有。2.2012年1月4日,被告人张华东利用其担任慈溪太阳洲公司绍兴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从绍兴武城针织有限公司收取的货款一张面额为人民币49999元的现金支票占为己有。3.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张华东利用其担任慈溪太阳洲公司绍兴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从绍兴汇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货款人民币9486元占为己有。4.2012年2月10日及同月27日,被告人张华东利用其担任慈溪太阳洲公司绍兴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二次将从吴任伟处收取的货款合计人民币56040元占为己有。5.2012年2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华东利用其担任慈溪太阳洲公司绍兴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从绍兴县佰顺纺机有限公司收取的货款面值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占为己有。6.2012年2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华东利用其担任慈溪太阳洲公司绍兴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从绍兴县燕氏纺机有限公司收取的货款面值为人民币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占为己有。7.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张华东利用其担任慈溪太阳洲公司绍兴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慈溪太阳洲公司存放在绍兴市宽裕机械有限公司的3台圆机占为己有,并通过廖某出售给胡某,得款人民币153500元。经价格鉴定,上述3台圆机合计价值人民币266000元。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张华东关掉手机等联系方式并逃匿。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华东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高某、贾某、邱某、陈某1、祁某、廖某、颜某、胡某、钟某、陈某2、毛某、赵某、王某的证言、控告状、应收款明细表、核算项目明细账、送货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对账单、现金支��存根等账册、借记卡查询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账户明细查询、证人高某出具的说明、价格鉴定报告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慈溪市太阳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慈溪太阳洲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聘用合同、保密协议、求职申请表、工资单、养老保险参保证明、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张华东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华东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华东系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沈建飞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华东所侵占的财物��应当退赔给被害单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华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并处的没收财产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张华东退赔被害单位慈溪太阳洲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六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人民陪审员  褚忠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