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95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陆保健与沙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保健,沙正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953号原告陆保健,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茂杰、张正东,安徽晟成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正伟,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其炳,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保健与被告沙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保健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保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200元,由原告陆保健负担。审判员  洪尔贵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丙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