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德城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园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来成、高秀香、赵冬敏、李世民、德州辰海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泰豪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追加被执行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园支行,吴来成,高秀香,赵冬敏,李世民,德州辰海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泰豪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执字第1401号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园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文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来成,男,1954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赵虎镇大吴村。被执行人高秀香,女,1953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吴来成。被执行人赵冬敏,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学院学府家园17-1-5号。被执行人李世民,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学院学府家园17-1-5号,住址同赵冬敏。被执行人德州辰海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来成,该公司经理。���执行人山东泰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来成、高秀香、赵冬敏、李世民、德州辰海木业有限公司、山东泰豪家具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李东升、夏秀苹、德州泰豪家具有限公司系山东泰豪家具有限公司原股东。2006年10月24日公司注册资金验资后,2006年10月25日即抽逃全部注册资金叁佰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李东升、夏秀苹、德州泰豪家具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东升在抽逃注册资金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夏秀苹在抽逃注册���金90万元本息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德州泰豪家具有限公司在抽逃注册资金10万元本息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限被执行人李东升、夏秀苹、德州泰豪家具有限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并交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建中执行员  刘士文执行员  曹富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