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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太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鄂托克前旗鼎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太平工贸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鼎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太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南段15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晓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敏。委托代理人:姜丽波,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鄂托克前旗鼎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额前旗敖勒召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贾彩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太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鄂托克前旗鼎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吉中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及化工设备,现双方正在执行和解当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的执行,保留债权。待双方达不成执行和解后,再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吉中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张宝忠审判员 肖 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