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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临商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日加与谢利英、管金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日加,谢利英,管金凤,林梅兰,韩红卫,杜丽丽,李冬菊,尹美芽,王玲玲,吴小琴,林敏华,钱利仙,柳建萍,赵颖珍,张彩君,王美玲,陈玲香,蔡日明,王春芳,张玉娟,郑兰萍,郭秀建,陈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商初字第2200号原告:林日加。委托代理人:冯春贵,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利英。被告:管金凤。被告:林梅兰。被告:韩红卫。被告:杜丽丽。被告:李冬菊。被告:尹美芽。被告:王玲玲。被告:吴小琴。被告:林敏华。被告:钱利仙。被告:柳建萍,1971年6月16日。被告:赵颖珍。被告:张彩君。被告:王美玲。被告:陈玲香。被告:蔡日明。被告:王春芳。被告:张玉娟。被告:郑兰萍。被告:郭秀建。被告:陈美英。原告林日加诉被告谢利英、管金凤、林梅兰、韩红卫、杜丽丽、李冬菊、尹美芽、王玲玲、吴小琴、林敏华、钱利仙、柳建萍、赵颖珍、张彩君、王美玲、陈玲香、蔡日明、王春芳、张玉娟、郑兰萍、��秀建、陈美英马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日加起诉称:2012年6月20日,被告未经厂方(临海市春鑫针织厂)授权,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企业所有的电脑缝纫机81台及其他辅助物品,作价62500元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付清了货款。由于厂方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上述货物在签订合同的当日,被他人哄抢,导致被告无法履行交货义务。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人民币625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探子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支付货款后,在原告将双方买卖的货物部分搬运上车的过程中,货物遭他人哄抢,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公安机关。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日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阳明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朱 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金鸯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