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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375-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月梅与余滢、慈溪市立欣电器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梅,余滢,慈溪市立欣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375-2号原告:周月梅,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孙佰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滢,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皇冠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慈溪市。被告:慈溪市立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开发区东发路2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0823-9法定代表人:余如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甬慈商初字第1375-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余滢、慈溪市立欣电器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查封被告慈溪市立欣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龙山围垦区的土地使用权。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余滢、慈溪市立欣电器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余滢、慈溪市立欣电器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雪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