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秦运来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运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刑初字第74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运来。2011年12月28日因赌博被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百元。因本案于2012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小良。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2)10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运来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麒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运来及其辩护人陈小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4日2时许,被告人秦运来在本市拱墅区上塘路见被害人范某孤身一人且手中握有一只手机,遂尾随被害人至拱墅区大关南二苑23号门口,用打火机冒充凶器威胁被害人不许动,并宣称抢劫,后从被害人范某手中劫得苹果4代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79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害人范某的发生情况报告、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秦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秦运来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运来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秦运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提出其没有想伤害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秦运来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2时许,被告人秦运来在本市拱墅区上塘路见被害人范某孤身一人且手中握有一只手机,遂尾随被害人至拱墅区大关南二苑23号门口,用打火机冒充凶器威胁被害人不许动,并宣称抢劫,后从被害人范某手中劫得苹果4代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790元)。2012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下城区将被告人秦运来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了涉案的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范某的发生情况报告、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陈述:2012年7月4日2时15分许,其沿本市拱墅区大关南二苑停车场走到南二苑23号门口拿钥匙准备开门,感觉后面有人跟着其。其转过身看见一名男子(经辨认即被告人秦运来)走到其身后手里拿着很短的东西对其说“别动,抢劫”,其说“抢什么劫”,该男子说“拿出钱”。之后,该男子从其手中抢走了手机,并逃跑。其向该男子走过去,该男子拿着手里的东西指向其,并对其说“别过来,在过来捅死你”。后来,该男子逃跑了。2、证人秦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秦运来对秦某讲搞了一个白色的苹果手机。之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了(已发还给被害人)。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苹果手机的价值情况。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秦运来之前的劣迹情况。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秦运来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公安机关供述:2012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其在本市拱墅区上塘路通信市场边上的停车场附近的时候看见一名女子一手拿着一个手机,另一边背着一个挎包,就想抢该女子的手机。其跟随该女子到大关南二苑23号门口的时候,看见旁边没有人就跑上去从自己的裤子口袋里面掏出一个打火机假装武器吓唬、威胁该女子,并对该女子说“不要动,抢劫”。之后,其趁该女子被其吓呆住的一会时间抢走了白色的苹果手机。后来,该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运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秦运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行为构成抢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范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秦运来供述均证实,被告人秦运来在凌晨时段对被害人采取语言、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从被害人处劫取了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秦运来归案后如实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运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建勇人民陪审员 戚利强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