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商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李义财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商初字第1491号原告李义财,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尹准,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于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美,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财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李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撤诉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顺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