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孙承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80号罪犯孙承贵,男,39岁,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西刑二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承贵犯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八年四月一日、二0一0年七月五日,分别经本院(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89号刑事裁定、(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孙承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承贵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得19个积极,并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孙承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犯有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承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贾建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