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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屈喜荣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95号罪犯屈喜荣,男,58岁,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陕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屈喜荣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执字第4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0年七月五日经本院(2010)��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屈喜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屈喜荣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1个,201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屈喜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如下:对罪犯屈喜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素兰审判员  沈小波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永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