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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遂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焕申请执行张俊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遂执字第00423号李焕申请执行张俊峰离婚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遂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驻民三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俊峰夫妇外出,家中无人,申请执行人李焕申请暂时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遂执字第00423号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华审判员 张保华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