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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神法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刘永成、神木县秦北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刘永成,神木县秦北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神法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负责人乔业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彦武,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行长助理。被执行人刘永成,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神木县秦北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永成、神木县秦北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8410元及执行费2268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永成、神木县秦北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前将所欠款项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全部付清,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8410元及执行费2268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