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贤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64号罪犯张贤志,男,29岁,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0年九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00)宝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贤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三年九月三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陕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经本院(2006)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40号、(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八年一月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张贤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贤志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25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张贤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贤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六年四月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贾建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红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