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86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茂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茂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2868号原告:苏茂祥,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负责人:张绍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茂祥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茂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茂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效成审 判 员 马开功人民陪审员 蔡 昊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