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郓城县陈坡乡人民政府与陈传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陈坡乡人民政府,陈传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郓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郓城县陈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郓城县陈坡乡驻地。法定代表人徐龙杰,乡长。委托代理人郭凤敏,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仰辰,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传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陈坡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陈传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郓城县陈坡乡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陈坡乡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县陈坡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郓城县陈坡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李虹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