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初字第2820-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蔡菊婵与陈爱华、谢作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菊婵,陈爱华,谢作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2820-2号原告蔡菊婵。委托代理人吴风广、虞娟娟。被告陈爱华。被告谢作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菊婵与被告陈爱华、谢作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菊婵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菊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00元,共计6370元,由原告蔡菊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李江代理审判员 戴俊贤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鲍仁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