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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对外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对外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对外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对外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858.4元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