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彩霞与路秀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552号原告刘彩霞,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路秀杰,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依法受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炳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