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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彩霞与路秀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552号原告刘彩霞,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被告路秀杰,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依法受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炳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