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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永寿县御驾宫乡。被告张某某,女,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为由,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阿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蓉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