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永寿县御驾宫乡。被告张某某,女,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为由,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阿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蓉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