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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沧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海河西路大王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号中太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沧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完毕。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