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原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田小磊申请执行张素芬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磊,张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原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田小磊。被执行人张素芬。申请人田小磊申请执行张素芬抚养费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2005年12月26日作出的(2005)原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小磊于200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素芬长期不在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田小磊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合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05)原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华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