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阜良民初字第054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德文、唐秀兰与徐万海、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文,唐秀兰,徐万海,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良民初字第0544号原告王德文,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唐秀兰,女,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谈步专,阜宁县陈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万海,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阜宁县。被告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住址:阜宁县阜城镇新桥村一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责人XX平,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德文、唐秀兰诉被告徐万海、江苏凯来利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德文、唐秀兰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文、唐秀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文、唐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德文、唐秀兰负担。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