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重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祥吉与田玉积、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吉,田玉积,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重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李祥吉。被执行人田玉积。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祥吉与被执行人田玉积、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程款80000元,等待建筑工程决算对付,申请执行人李祥吉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0)昌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明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