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农商行与曾庆堂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满堂,宫怀杰,曾宪法,曾庆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褚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曾满堂。被执行人宫怀杰。被执行人曾宪法。被执行人曾庆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满堂、宫怀杰、曾宪法、曾庆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弥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良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