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香法执字第18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少庆、张群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庆,张群慧,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执字第18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小东,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832。被执行人:陈少庆,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418。被执行人:张群慧,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9352。被执行人:李兵,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304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香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0年11月30日,以(2011)香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李兵的妻子王红雨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12栋3座502、602房,该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但本案仍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兵的妻子王红雨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12栋3座502、602房。二、上述续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立案庭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祖培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郑润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