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江安执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曾兴国申请执行曾润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兴国,曾润辉,王大海,王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安执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人曾兴国,男。被执行人曾润辉,女。被执行人王大海,男。被执行人王桃,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2012)江安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润辉、王大海、王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曾兴国借款,但被三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大海在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300余万元尚未支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份的收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大海在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2639.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