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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宋莉与鲁加科,车彩琴财产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莉,鲁加科,车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宋莉,女,汉族,生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宋家村二组村民。被执行人鲁加科,男,汉族,生于一九六零年,十一月三十日,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宋家村二组村民。被执行人车彩琴,女,汉族,生于一九六二年二月十六日,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宋家村二组村民。本院在执行宋莉与鲁加科,车彩琴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鲁加科、车彩琴向宋莉支付24051.62元,并承担诉讼费659元,执行费2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此案暂无法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将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