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知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小才与杭州奇麦食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奇麦食品有限公司,杨小才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知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奇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立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合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壮。上诉人杭州奇麦食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奇麦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奇麦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奇麦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杭州奇麦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