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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怡达胶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航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怡达胶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航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西安怡达胶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和瑗璧,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中栋,男,1968年9月13日生。被告航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忠舟,男,1959年12月20日生。原告西安怡达胶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航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建立了胶带买卖关系,经双方对账,截止2011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供货总计价值111726.3元,至今仍欠原告41716.3元未付,诉至人民法院。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航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2年12月10日前向原告西安怡达胶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716.3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诉讼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原告西安怡达胶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养荣代理审判员  刘康军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