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敏、沈富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沈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恢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敏,女,汉族。被执行人沈富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沈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