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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蓝刑初字第00137号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又名徐某某,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4月18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蓝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2年4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被告人及公诉机关的意见,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无证驾驶劲隆牌125型二轮摩托车搭乘余强,沿蓝田县大寨村河道生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侧蓝田驾校教练场门前时,因被告人徐某无证驾车、不懂操作技术、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夜间驾车观察不周,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赵某年碰撞,赵某年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蓝田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赵某年符合机动车辆肇事时头部遭受钝性外力致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蓝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年无责任。侦查中,被告人徐某亲属与被害人赵某年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证人林某某、全某某、吴某等证言,蓝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蓝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蓝田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埋葬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尚好,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说明其有悔罪表现,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二份。审 判 长  郗鹤峰人民陪审员  杨 旭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育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