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刑二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犯古丽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607号罪犯古丽,男,40岁,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六月八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陕刑一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古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三月十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刑执字第38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古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古丽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古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素兰审判员 沈小波审判员 崔 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永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