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海与被告杨志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海,杨志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字第1512号原告赵永海,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宇,男,45岁,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海与被告杨志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海于2012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志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海撤回对被告杨志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永海负担。审判长 李艳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