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三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韩荷叶与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383号原告韩X委托代理人邵X被告X医院法定代表人王X委托代理人刘X、赵X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与被告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X撤回对被告X医院的起诉。诉讼费104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韩X负担。审 判 长 刘 颖审 判 员 许 瑜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