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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三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韩荷叶与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三初字第383号原告韩X委托代理人邵X被告X医院法定代表人王X委托代理人刘X、赵X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与被告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X撤回对被告X医院的起诉。诉讼费104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韩X负担。审 判 长 刘 颖审 判 员 许 瑜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