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永昌与瘳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昌,瘳之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474号原告:罗永昌。被告:瘳之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昌诉被告瘳之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罗永昌负担(减免)。审 判 长 王顺华人民陪审员 戚雪生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姁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