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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知初字第572-57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572-57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波金港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七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各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张良宏代理审判员  吴玉凯人民陪审员  吴华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