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姚西友与褚红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西友,褚红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327号申请执行人姚西友。被执行人褚红连(曾用名褚红莲)。姚西友与褚红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西友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褚红连名下银行存款7019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卞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