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开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吾先成与汪升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先成,汪升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衢开民初字第20号原告:吾先成。被告:汪升利。原告吾先成为与被告汪升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吾先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升利经本院公告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吾先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18日和2011年1月3日签订桩基础工程协议,为被告汪升利在开化县中心粮库扩建工程1、2、3、4号平房仓锤击打入式沉管灌注桩基础;2010年7月18日桩基础工程协议第六条:“协议签订生效之日预付5万元作为备料款;余款待桩基工程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至总造价的80%,余款20%在主体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清。”2011年3月10日桩基础工程决算,总计工程款326546元,减去已付的170000元,尚有156546元未付;2011年1月3日签订桩基础工程协议第六条规定:“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付工程款50000元;余款待桩基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决算,并在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尾数”,2011年3月10日决算,总计工程款199628元,除已付100000元,尚有99628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合计未付工程款256174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桩基础工程协议,系双方自愿,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25617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吾先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经被告汪升利签字确认的桩基础工程协议书复印件二份、桩基础工程决算书复印件二份、被告户籍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桩基础工程协议书、该工程已验收合格并竣工决算,被告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外,尚欠原告工程款计人民币256174元等事实。被告汪升利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公告和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桩基础工程协议书、桩基础工程决算书等证据,经本院审核,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原则,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0年7月18日和2011年1月3日,被告汪升利因承建开化县中心粮库扩建工程1、2、3、4号平房仓锤击打入式沉管灌注桩基础之需,先后两次与原告吾先成签订桩基础工程协议书。2010年7月18日双方签订开化县中心粮库扩建工程1、2号平房仓桩基础工程协议书,其中第六条约定:协议签订生效之日预付50000元作为备料款;余款待桩基工程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付至总造价的80%,余款20%在主体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清,双方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1年3月10日1、2号仓库桩基础工程决算,总计工程款326546元,之后被告支付工程款170000元,尚有156546元未付。2011年1月3日双方签订开化县中心粮库扩建工程3、4号平房仓桩基础工程协议书,其中第六条约定: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付工程款50000元;余款待桩基工程验收合格后10天内决算,并在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尾款,双方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1年3月10日3、4号仓库桩基础工程决算,总计工程款199628元,之后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尚有99628元未付。上述工程被告未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56174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就开化县中心粮库扩建工程1、2、3、4号平房仓工程施工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现原告完成施工后,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升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吾先成开化县中心粮库扩建工程1、2、3、4号平房仓工程剩余工程款计人民币2561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40元,由被告汪升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徐东海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