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陈九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65号罪犯陈九龙,男,48岁,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陕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九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陈九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九龙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得25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陈九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九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贾建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