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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秀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柳孟颖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796号原告柳孟颖,农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与杉湖北路交叉口东北角杉湖综合楼。单位负责人王艺民,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张发,桂林分行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孟颖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柳孟颖、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黎张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26日早上,原告发现其手提袋和手提袋中身份证、活期存折和工伤处理材料被偷走,就马上到建设银行西凤支行挂失存折。2012年2月27日早上,原告发现房门旁放着其活期存折,但是不见其身份证,其马上到建设银行西凤支行销挂,银行答复原告办理的是长期挂失,要凭柳孟颖本人身份证原件才可销挂。原告出具其工伤认定通知、伤残鉴定、火车站打印的临时身份证申请销挂,但是建设银行西凤支行认为上述材料、证件不能算相关有效的证件。原告多次去建设银行西凤支行、叠彩支行、桂林分行,跟95533成都总处打过好几次电话,都未能解除销挂的问题。建设银行西凤支行对其已构成侵权的事实。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违规办理的活期存折长期挂失;2、追究被告相关人员擅作主张对原告侵权损害的法律责任;3、被告赔偿原告自2012年2月27日申请挂失以来的误工费;4、责令被告登报道歉;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之所以没有为原告办理存折解挂手续,是因为原告无法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不能证明存折户名与其本人的对应关系。只要原告出示有效身份证明,被告就能够为其办理存折解挂手续。原告至今无法提供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故被告对原告是否适格有异议。即使原告的身份能够确认,被告严格履行了合同的相关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更没有侵犯被告的任何权利,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难以认定原告的真实身份。原告现无证据证明自己与存折上载明的柳孟颖是同一人,因此,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孟颖的起诉。原告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恒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素素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