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永行审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麻某、周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麻金友,周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温永行审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龙翔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建杭、倪海霞,永嘉县岩坦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麻金友。被执行人周颖。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22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62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麻金友、周颖于2012年8月22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0422元。2012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62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7月22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062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审 判 长 陈群雾审 判 员 刘良海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璐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