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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原告艾万特光电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慧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万特光电科技(南京)有限公司,李慧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宁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艾万特光电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万特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工业集中区非泽路82号。法定代表人何潜,艾万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春,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慧,女,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原告艾万特公司与被告李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樊琴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万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春、被告李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万特公司诉称,2012年1月1日,被告李慧进入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公司为被告李慧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2月29日,被告李慧辞职。其公司不存在每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现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被告李慧加班工资2300元;不予支付被告李慧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033元;不补缴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社会保险。被告李慧辩称,其于2011年4月25日进入原告艾万特公司,2012年2月29日提出离职离开公司。其认为双方自2011年6月10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艾万特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其加班工资。请求原告艾万特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033元、支付加班工资3911元、补缴社会保险。经审理查明,原告艾万特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成立。2011年12月21日,原告艾万特公司与被告李慧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原告艾万特公司从2012年1月起为被告李慧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2月29日,被告李慧辞职离开原告艾万特公司。原告艾万特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中注被告李慧于2011年4月25日进入公司。2012年3月30日,被告李慧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后,原告艾万特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员工离职审批表、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艾万特公司在出具的书面解除决定书中注明被告李慧于2012年4月25日进入本单位,但原告艾万特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成立,且被告李慧同意自2012年6月10日起与原告艾万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自2011年6月10日起建立。原告艾万特公司称被告李慧于2011年4月15日与南京安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没有劳动者签字,且被告李慧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艾万特公司称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上的入职时间是按照被告李慧的陈述填写,不是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艾万特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没有被告李慧签字,且被告李慧对工资构成不认可,根据被告李慧提供的工资收入明细,本院对被告李慧主张2300元/月的工资予以认可。原告艾万特公司应当支付被告李慧2011年7月10日至2011年12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240元。原告艾万特公司只提供部分考勤表,本院对被告李慧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半天予以采信,原告艾万特公司应当支付被告李慧加班工资3384元。原告艾万特公司要求不为被告李慧补缴社会保险,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本院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艾万特公司支付被告李慧2011年7月10日至2011年12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240元、加班工资3384元,以上合计1562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艾万特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樊琴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章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