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下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卢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刑初字第69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本案于2012年7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2)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被告人卢某持本人身份证在广发银行杭州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3482的信用卡,信用额度10000元。被告人卢某持该信用卡于同年8月16日开始使用,2009年1月22日开始拖欠账款,截止2012年6月8日透支本金人民币11234.06元,利息及其他费用26503.47元。2009年1月21日至2012年6月7日银行多次催讨,被告人卢某拒不还清欠款。2012年7月2日,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6日被告人卢某的亲友归还银行欠款14336.8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方某的证言,银行卡申领资料、银行领卡确认函,广发银行账单、对账单,催收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本金和部分利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结合其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 燕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海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