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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诉讼。案件诉讼费一百九十元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