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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陈香英、李玉盈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陈香英。委托代理人黄万儒、虞娟娟。被申请人李玉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香英要求宣告李玉盈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陈香英撤回申请。审判员  邢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