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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终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杨挺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同仁街31号。法定代表人蔡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明,男,1954年10月1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挺,男,1956年3月3日生。上诉人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玄商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周宏跃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