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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异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秦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晋,刘科学,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异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秦晋。申请执行人刘科学。委托代理人王丽,女,汉族,1962年8月21日。被执行人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白庙村12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男,汉族,1977年5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西立调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本院2012西立调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仲的还款条件未成立,西安市规划局向其出具的各项通知等证据均表明熙源名居项目至今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规划手续处于未批准的状态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款第5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审 判 员  王连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