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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甲。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案件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后,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和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下剩本金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本院不再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