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与何望、浙江汇隆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何望,浙江汇隆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553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负责人:王炳明。委托代理人:马洪岩。被告:何望。被告:浙江汇隆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文琴。委托代理人:姚晓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与被告何望、浙江汇隆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