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董海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60号罪犯董海飞,男,30岁,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4)决定执行宝刑一初字第042、044号刑事判决,认定董海飞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董海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海飞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24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董海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犯有数罪,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海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贾建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红玉 更多数据: